(2016)陕0103执2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关于张利红与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红,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492号申请执行人张利红,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企图时代九层。法定代表人马维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利红与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36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金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749.2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曹 坤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世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