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李艳、杨志碧、张强与何守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杨志碧,张强,何守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李艳,女,户籍地澜沧县,现住澜沧县。申请执行人:杨志碧,女,住贵州省桐梓县。申请执行人:张强,男,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何守宪,男,原住澜沧县。现在监狱服刑。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李艳、杨志碧、张强申请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8刑初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何守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6252.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守宪因犯故意伤害罪,现在监狱服刑,无法履行赔偿义务,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何守宪亲属李文艳代何守宪赔偿人民币36253元,且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艳、杨志碧、张强,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8刑初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强代理审判员 曹卫东代理审判员 许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