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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48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俊峰与李红兵、杜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峰,李红兵,杜冬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841号之一原告:张俊峰,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红兵,男,1970年7月2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杜冬丽,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峰与被告李红兵、杜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