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48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俊峰与李红兵、杜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峰,李红兵,杜冬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4841号之一原告:张俊峰,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李红兵,男,1970年7月2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杜冬丽,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峰与被告李红兵、杜冬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邵悦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