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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民初3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白显平与林敬安、林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显平,林敬安,林立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3151号原告:白显平,1964年1月1日出生,男,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国,东平彭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敬安,1953年9月29日出生,男,住东平县。被告:林立坤,1946年10月11日出生,男,住东平县。原告白显平与被告林敬安、林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显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诉讼保全费300元,由原告白显平负担。审判员  卜祥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西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