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民初3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白显平与林敬安、林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显平,林敬安,林立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3151号原告:白显平,1964年1月1日出生,男,住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国,东平彭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敬安,1953年9月29日出生,男,住东平县。被告:林立坤,1946年10月11日出生,男,住东平县。原告白显平与被告林敬安、林立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显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诉讼保全费300元,由原告白显平负担。审判员 卜祥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西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