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8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谢绍勤与袁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绍勤,袁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8民初2247号原告谢绍勤,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息县。委托代理人张涛、蒋双龙,男,息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坤,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息县。委托代理人杨磊,息县小茴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谢绍勤与被告袁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绍勤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涛、蒋双龙、被告袁坤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绍勤诉称:2010年3月,原告给被告在息县曹黄林镇刘寨村新农村建房工程做轻工,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还欠3.5万元未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无钱支付为由拒不支付,2014年12月27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现在,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无奈,特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款3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袁坤辩称:欠原告劳动报酬款属实,但是现在没有经济能力一次性还完,可以分期分批偿还。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原告谢绍勤在被告袁坤承包的位于息县曹黄林镇刘寨村新农村工地做轻工工程,工程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袁坤于2014年12月27日给原告谢绍勤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袁坤欠谢绍勤盖房款总共欠叁万伍仟元2014、12、27日欠款人:袁坤”。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举证有:1、原告身份证;2、被告袁坤所出具的欠条一张。被告对原告举证的欠条及欠款金额无异议。以上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附卷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谢绍勤在被告袁坤承包的工地做轻工工程,被告给原告发放工资并在工程完工双方结算后给原告出具欠条,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完成工程后,被告负有应按约定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欠原告谢绍勤劳动报酬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75元,由被告袁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新华人民陪审员 付青海人民陪审员 夏守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