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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民初3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宁城县铁西街道办事处五间房社区居委会与于贺、于振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城县铁西街道办事处五间房社区居委会,于贺,于振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初3972号原告:宁城县铁西街道办事处五间房社区居委会。代表人:马安山,系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系治保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凤国,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贺,男,汉族。被告:于振东,男,汉族,系被告于贺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建国,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城县铁西街道办事处五间房社区居委会与被告于贺、于振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城县铁西街道办事处五间房社区居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44元,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伟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白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