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30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吴永华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华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30刑初4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永华,男,1949年11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侗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6年3月29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湘通检林检刑诉[2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永华犯失火罪一案,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3日立案,因被告人吴永华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到庭,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决定中止对本案的审理。2016年9月28日恢复对本案的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洪文、书记员黄文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永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日8时许,被告人吴永华与其妻子杨某二人来到其位于“料岩基地”(小地名中“辣赖”)的责任山场炼山造林。到达山场后,被告人吴永华用橘黄色一次性打火机,沿坐山方向从上往下依次点燃山场内的杂草信枯树枝,开始炼山。至11时许,因风大跑火,引燃旁边土门村的造林基地,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当地村民扑救,山火于当日19时许被扑灭。扑火期间,被告人吴永华对前来失火山场调查的公安民警如实供述其炼山失火的犯罪事实。经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通道侗族自治县下乡乡造林基地“料岩基地”失火山场过火林地总面积22.67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19.14公顷,未成林造林面积3.53公顷;过火林地内树种为杉木、马尾松;共过火杉木树44828株、过火马尾松12983株。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吴永华与各被害人就失火山场损失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区矫正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永华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永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物证照片,户籍证明、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林权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通道侗族自治县气象局、林业局下乡林业工作站、下乡乡土门村民委员会、坪地村六组、七组经济合作社分别出具的证明、补偿协议书复印件、病历资料、调查评估意见等书证,证人杨某1、吴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杨某2、杨某3、杨某4等十五人的陈述,被告人吴永华的供述和辩解,怀化市升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怀升司(2016)林鉴字第27号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失火山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永华擅自在林区用火,导致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永华犯失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吴永华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身患疾病,与各被害人亦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永华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及结合调查评估意见,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永华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英姿审 判 员 魏莉云人民陪审员 李武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罗梓榆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