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民初7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黄定何与陈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定何,陈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7109号原告:黄定何,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陈倩,女,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定何与被告陈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定何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定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定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定何负担。审判员 苏建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 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