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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7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黄定何与陈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定何,陈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7109号原告:黄定何,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陈倩,女,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定何与被告陈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定何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定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定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定何负担。审判员  苏建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蒋 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