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3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自诉人李景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刑初347号自诉人李景伟,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本院收到自诉人李景伟的刑事自诉状,请求本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张夕刚的刑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自诉人李景伟作为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负有执行义务的张夕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需提供证明其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现自诉人李景伟向本院提起自诉,但其未能提供上述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景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眭清明审判员 邵延巧审判员 徐大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