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执53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杏花与广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第十二分公司、广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杏花,广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第十二分公司,广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530-1号申请执行人罗杏花,女,1982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广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第十二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华侨投资区武华大道170号嘉华城1号楼8号。负责人彭国良,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鲤湾路22号教学楼3楼。法定代表人钟其东。本院在执行罗杏花与广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第十二分公司、广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0日向广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第十二分公司、广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广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第十二分公司、广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履行款4004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广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第十二分公司、广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广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款40540元;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广西北部湾银行南宁市园湖中支行账号:21×××53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广西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南宁市民族支行账号:21×××17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