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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02执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王淑会与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会,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02执488号申请执行人王淑会,女,1984年3月1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镇南环西路888号。组织机构代码:72667229-5法定代表人:万兴东。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0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士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尹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