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61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谢海军与杨晓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海军,杨晓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6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海军,男,汉族,1986年9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晓曦,男,汉族,1964年8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上诉人谢海军为与被上诉人杨晓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7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谢海军上诉请求:1、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退还8600元(原信用卡里);2、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6日,上诉人谢海军被杨晓曦介绍瑞士黄金楼,实际这个瑞士黄金项目是深圳前海启金耀有限公司从国外到国内的一个资金盘项目,法人是朴虎范,加入会员没有发票证据合同,损国害民的资金外流,上诉人报警多次,他们在罗湖福临酒店办公的墙上把有关瑞士黄金的牌子拆下来,关门、跑路,为躲民警后来搬到别的地方。一、二个月换一个地方,杨晓曦是直接跟上诉人当面讲解的瑞士黄金模式,他说加入一起卖黄金可以赚很多钱,他说他自己在幸福生命人寿做了10多年保险,现在离职专门做这个,还有那边姓曾的银行行长也在专门做这个,说这个项目多好多好,14天之内不想做可以退还8600元,零风险,后来上诉人把信用卡还清,信用卡放在支付宝里转给了杨晓曦,过了三天了解到,实际瑞士黄金根本不是卖黄金的,只是拉人头的资金盘,没人加入就出不来,14天之内他一直拖,之后躲民警,根本找不到人,不接电话。一审被上诉人提出:1、被上诉人是代收的,2、14天内自己到后台去退。我说到被上诉人老家去找他家人,他才接的一审传票,跟着打电话让上诉人一起告凯启金耀公司,2016年4月12日上诉人就让他先报警,他现在也没报,而且二审法庭上被上诉人一直指责上诉人推卸责任,���后一审判决书出来,他说很多人的钱都出不来,不是上诉人一个人,法人朴虎范听说告上法庭了,说要退钱给我,现在还没有收到,上诉人问公司搬到什么地方,在哪见面聊,他不敢见面,上诉人也在他们之间转来转去。14天之内上诉人跟被上诉人提了很多次退出,几乎一个月上诉人都在公司等他找人退钱给上诉人,他并没有说自己后台可以退,而是跟上诉人说了二个办法,劝上诉人不要退,坚持就可以赚到钱,实在第一个方法说服不了上诉人,就等他找到一个人顶上诉人那个位置就退钱给上诉人,之后一个月里都没有找到,就躲上诉人报警,他也不接电话。被上诉人本人跟我讲解模式,承诺14天之内收了我钱,所以他有责任对他说的话负责。被上诉人杨晓曦答辩称,一、我本人不认识谢海军,谢海军是其他会员推荐的,我与谢海军没有直接关系。因为��与谢海军的推荐人都是投资人,我们在讨论结束后他就主动与他的推荐人找到我让我转账给邹杰,因此规定应该是谢海军本人将钱转给邹杰,但是谢海军不认识邹杰,他就和他的推荐人和同事请求我帮助谢海军转帐。几分钟后谢海军确实将钱转给了我,我也当面将钱转给了邹杰,我有银行的转帐单证明我没有拿谢海军的钱。二、邹杰收到我转帐的钱后就转给了公司,公司收到了钱后就承认了谢海军是“瑞士黄金”的会员,按照“瑞士黄金”公司的规定,黄金会员是各作各的业务,谢海军做事不专心投机取巧。我并没有做任何对不起谢海军的事。我们都是受害人,之前还商量联名一起告“瑞士黄金”的,后来不知道什么原因谢海军又将我告上了法庭。因此,并不存在我要退谢海军钱的问题,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一审公正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并且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1万元。上诉人谢海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杨晓曦向谢海军退还人民币8600元;二、杨晓曦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12月16日,谢海军通过支付宝向杨晓曦转账人民币8600元,用以支付会员费成为“瑞士黄金”项目会员。现谢海军以杨晓曦曾承诺其可在十四天内随时退款退出项目为由,主张该款应由杨晓曦退还。为证明主张事实,谢海军提交支付宝转账记录页面打印件一页,显示转账金额为人民币8600元。提交“瑞士黄金”网页登陆页面打印件一页,显示账户名为“xiehaijun”,对该两份证据杨晓曦均予以认可。但谢海军未就杨晓曦向其作出过承诺进行举证。杨晓曦确认收到谢海军转账,但主张款项已转给第三人邹杰支付谢海军的会员费,谢海军已拥有“瑞士黄金”会员账号���同时杨晓曦主张其与谢海军无任何法律纠纷,其对该款的退还没有任何义务。为证明其主张,杨晓曦提交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打印件一页,显示两条相邻记录,一条为2015年12月16日谢海军支付宝转账人民币8600元,一条为转邹杰人民币8600元。谢海军质证意见为仅认可显示其向杨晓曦转账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另一条杨晓曦向邹杰转账记录的真实性。庭审中,谢海军、杨晓曦均确认谢海军通过银行向杨晓曦转账人民币8600元的事实,亦确认该款项是用以支付“瑞士黄金”项目会员费。谢海军已完成网上注册“瑞士黄金”成为会员。原审法院认为,根据谢海军将诉争款项转入杨晓曦账户,由杨晓曦代为缴纳“瑞士黄金”项目会员费的事实,可以认定谢海军、杨晓曦间实际上已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虽然谢海军主张杨晓曦曾承诺十四天内可随时退款退出��成欺诈,但谢海军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况且杨晓曦已将款项转给第三人,谢海军也已取得“瑞士黄金”会员资格,而谢海军将诉争款项转入杨晓曦账户,其目的就在于缴纳会员费,获得“瑞士黄金”会员账号。因此,谢海军以杨晓曦承诺随时退款而实际未能履行承诺构成期诈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作为委托方,谢海军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对委托事项具备常人应有的通常辨识力,理应对其授权行为负责。本案杨晓曦已完成谢海军委托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谢海军自行承担。虽本案诉争款项目前无法退回,但该损害结果并非杨晓曦的代理行为造成,故谢海军要求杨晓曦承担返还义务,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谢海军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谢海军承担。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收到谢海军转来的涉案款项的当天已经转给案外人,此后上诉人取得了“瑞士黄金”项目的会员资格,被上诉人称其是受上诉人委托转交会员费,上诉人谢海军一审亦确认其向被上诉人转账的涉案款项8600元系用以支付“瑞士黄金”项目的会员费,上诉人已经拥有“瑞士黄金”项目的会员账号,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双方为委托代理关系,被上诉人已经完成委托事项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涉案86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人主张被上诉人承诺随时退款,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承诺由自己承担退款责任,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上诉人谢海军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谢海军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彭 雪 梅审 判 员 侯 巍 林代理审判员 陈 俊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钟文俊(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