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3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邵江龙与崔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江龙,崔云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6民初3115号原告邵江龙,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代理人王杰,男,系河南省黄泛区农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崔云飞,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告邵江龙诉被告崔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士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江龙的委托代理人王杰、被告崔云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22日和2015年4月9日,原告给被告送卫生纸2车,共计欠款328234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支付178234元,剩余150000元一直未付。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款150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这个货款被告需要找乔晋省,欠条中其中的一车货是邵江龙给被告补的货,货款被告给乔晋省打过去了。原告起诉被告要这笔货款被告不同意还,因为错了一车货。经审理查明:原告邵江龙分别于2015年1月22日、2015年4月9日给被告崔云飞送卫生纸2车,货款分别是150000元、178234元,被告并于2015年4月10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约定2015年4月14日18时之前还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178234元,下余150000元一直未付。原告遂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欠条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邵江龙为被告崔云飞送卫生纸两车,部分货款未付,并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且被告对其出具的欠条亦予以认可,双方之间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当及时偿还所欠款项150000元,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利息一项,因为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对原告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的错了一车货、其不应当还款一事,被告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且原告方未予认可,因此,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云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邵江龙款项150000元;二、驳回原告邵江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崔云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士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丁敏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