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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82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罗廷华与王英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罗廷华,王英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182民监6号原告罗廷华,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王英姿,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彭州市。再审申请人罗廷华与被申请人王英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彭州民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罗廷华于2016年10月9日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罗廷华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罗廷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何 建审判员 刘述春审判员 高洪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 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