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3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恩施市财政局与湖北省思乐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财政局,湖北省思乐牧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3176号原告:恩施市财政局,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1011465380X。法定代表人:万亨东,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衍,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省思乐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后山湾111号。其他信息不详。法定代表人:徐庆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市财政局诉被告湖北省思乐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恩施市财政局于2016年10月9日以被告湖北省思乐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市财政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900元,由原告恩施市财政局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简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