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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6民初1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范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574号原告:范某,女,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告:赵某,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感情破裂证据不足,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王润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荣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