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15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建军,上海耐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5399号原告:陆建军,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北庄村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烨,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亚杰,上海毅也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耐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裕民路XXX号。法定代表人:夏卫秋。原告陆建军与被告上海耐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原告陆建军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陆建军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建军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7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988元,由原告陆建军负担。审判员 崔艺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