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26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于桂明与于昭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桂明,于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6执376号申请执行人于桂明,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于昭学,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于桂明申请执行于昭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6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寿忠审 判 员 莫奇云审 判 员 王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唐作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