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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执9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巫晓辉与游泳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晓辉,游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928号申请执行人巫晓辉,男,汉族,1966年4月19日生,住泸县福集镇。被执行人游泳,男,汉族,1963年5月4日生,住泸县福集镇。申请执行人巫晓辉与被执行人游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521执25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游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游泳名下无银行存款,汽车,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另据游泳陈述,其在泸州中院起诉了王波,已判决游泳胜诉但尚未进入执行程序,已告知申请人到时可依法参与分配,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1执25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游泳应继续履行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1执25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启君审判员  杨 勇审判员  田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世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