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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执异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亚军与徐立山、王正道、郑州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军,徐立山,王正道,郑州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执异208号异议人李亚军,女,汉族,1978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徐立山,男,汉族,1945年12月9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王正道,男,汉族,1976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执行人郑州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政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徐立山申请执行王正道、郑州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亚军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亚军诉称,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实际上要认定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且本案涉及的借款合同在订立时其并不知情也未明确表示同意或签字,在没有相关证据的前提下,该借款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现法院将其名下的房产查封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对该房产中止执行,解除查封,以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徐立山与与被执行人王正道、郑州凤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驻民一初字第00068-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王政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徐立山借款180万元及利息。诉讼中,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查封了李亚军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93号31号楼东2单元6层23号的房产证为13011008**号的房屋一套。另查明,2016年2月29日,本院作出(2016)豫17执9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王政道及其妻子李亚军银行帐户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进行评估、拍卖。上述事实,有本院(2015)驻民一初字第00068-2号民事判决、(2016)豫17执9号执行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王政道作为本案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发生在王政道与李亚军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查封李亚军名下的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故异议人李亚军向本院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亚军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称心审判员  许琳璘审判员  赵严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