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7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治全与赵国强、赵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全,赵国强,赵飞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2395号原告王治全,男,1983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国强,男,1979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赵飞飞,女,1982年10月12日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治全与被告赵国强、赵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王治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治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常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