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执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卢明生、李长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明生,李长福,宁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保112号申请执行人卢明生,男,汉族,1970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宁都县。被执行人李长福,男,汉族,1979年3月17日出生,住所地宁都县。被执行人宁荣英,女,汉族,1980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宁都县。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卢明生与被执行人李长福、宁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李长福、宁荣英价值8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执行人卢明生以其与叶南平共有的位于宁都县梅江镇新庄开发区大桥东侧南边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执行人李长福、宁荣英所有的价值8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卢明生与叶南平共有的位于宁都县梅江镇新庄开发区大桥东侧南边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曾平生审判员 钟玉梅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伟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