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41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林冬、杭州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林冬,杭州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41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656号时代广场。负责人汤岷。被执行人林冬。被执行人杭州正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镇闻兴村。法定代表人董水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56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林冬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隐龙湾3幢1单元1612室,建筑面积54.82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6年9月16日,竞买人汤见平以415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林冬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隐龙湾3幢1单元1612室,建筑面积54.82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办理房产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预售合同号:W1104136,内容详见浙元盛房[估]字[2016]第2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汤见平(身份证号码330121197306081110)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汤见平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汤见平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