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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执10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臧家庄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臧家庄支行,栾春成,林志红,于流谦,栾锡兴,栾惠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101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臧家庄支行(原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被执行人:栾春成。被执行人:林志红。被执行人:于流谦。被执行人:栾锡兴。被执行人:栾惠领。本院在执行原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臧家庄信用社与栾春成、于流谦、栾锡兴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18日向栾春成、于流谦、栾锡兴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栖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栾春成、于流谦、栾锡兴等未履行生效���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栾锡兴存款本金及利息元。本裁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