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刑初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902刑初第400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9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犯盗窃罪于1994年4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赌博于2005年4月20日被行政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又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4月4日、2010年6月8日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9月2日被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处。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6)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乙(已判刑)、李某甲(另案处理)在原定海区看守所后废弃营房等地开设赌场10余场,供他人以硬牌九形式进行赌博。其中,李某乙为赌场老板,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望风。2014年12月30日,公安机关查获位于原定海区看守所后废弃营房的赌场,并现场缴获赌资共计人民币89450元。上述赌资已被公安机关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甲、屠某、何某、李某丁、叶某、王某甲、吴某某、虞某、滕某、周某甲、周某乙、李某戊、邱某、鲍某、姚某、张某、沈某、应某某、颜某、薛某、李某己、孙某、李某庚、包某、夏某、王某甲、毛某、陈某、李某辛、邵某、沈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侯文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明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