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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3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魏平与浙江红天下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平,浙江红天下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3216号原告:魏平,男,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浙江红天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阳光路43号)。法定代表人:邵军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志华,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平与被告浙江红天下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魏平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平撤回起诉。审 判 员 赖黎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蔡海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