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91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赵璞与瓦凌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璞,瓦凌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91民初945号原告:赵璞。被告:瓦凌龙。原告赵璞与被告瓦凌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赵璞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赵璞负担。审判员 王宏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长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