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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91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赵璞与瓦凌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璞,瓦凌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91民初945号原告:赵璞。被告:瓦凌龙。原告赵璞与被告瓦凌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赵璞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璞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赵璞负担。审判员  王宏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长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