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2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陶有艮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有艮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284号罪犯陶有艮,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6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认定陶有艮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8月22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陶有艮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1月21日,陶有艮等三人为迫使其女友同其继续生活,预谋后在西平县小学门口外,将放学回家的其女友的弟弟绑架,后被解救。该犯系主犯;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罚金5000元已缴纳。罪犯陶有艮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半年评审鉴定依次为:一般、一般、一般、优秀、优秀、优秀。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陶有艮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有艮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代理审判员 刘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袁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