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5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5刑初27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糖坊镇。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5日7时许,在宾县糖坊镇糖坊村电管站北侧李某某家玉米地里,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自家收割机给李某某收割玉米过程中,知道上方有高压线,以为碰不到,将收割机后斗升起时接触到高压线,导致站在收割机旁的被害人朱某某触电死亡,被害人张某某被电击受伤。经鉴定,朱某某符合生前因电击死亡;张某某其损伤属于重伤二级。案发后,张某某在案发现场让亲属报警后被宾县糖坊派出所传唤到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自家收割机在宾县糖坊镇糖坊村电管站北侧李某某家玉米地里为李某某收割玉米时,明知上方有高压线,由于过于自信,将收割机后斗升起的过程中接触到高压线,导致站在收割机旁的被害人朱某某(男,殁年66岁)触电死亡,被害人张某某(男,时年45岁)被电击伤。经法医鉴定,朱某某符合生前因电击死亡,张某某的损伤属于重伤二级。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在现场委托他人报案,公安机关在事故现场将张某某传唤归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侦破过程。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源情况,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前科劣迹。3、收割机行驶证、牌照及购置发票:证实张某某驾驶的收割机的具体情况。4、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过失致朱某某死亡、张某某受伤的民事赔偿纠纷经宾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张某某已赔偿朱某某近亲属、张某某经济损失。5、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张某某驾驶收割机停在高压线下,张某某将后车斗升起时触碰高压线,将朱某某、张某某击倒的经过。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雇佣张某某收割机为其家收玉米。7、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后张某某让其报警,其向糖坊派出所打电话报警,是李春接的警,李春称派出所已经派人去现场了。8、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张某某驾驶收割机给李某某家收玉米,其站在收割机车轮上,朱某某站在车左侧靠着收割机,后来瞬间就什么也不知道了。9、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供认其于2015年10月15日7时许驾驶自家收割机在为李某某家收玉米时,明知上方有高压线,以为碰不到,在将后车斗升起时触碰上方高压线,将朱某某电击死亡、张某某受伤的事实。10、伤情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朱某某符合生前电击死亡;被害人张某某右手、右腕及双足电击伤,电击后意识障碍,肢体麻木,呼吸、心跳加快,面色苍白,瞳孔未扩散,符合电击伤,其损伤属于重伤二级。11、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委托他人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系初次犯罪,归案后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郝文军代理审判员 张敬宇代理审判员 崔艳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潘英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