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82财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家旭与李成、谢正伟、陆建伟、赵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家旭,李成,谢正伟,陆建伟,赵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财保307号申请人陈家旭,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被申请人李成,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被申请人谢正伟,女,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陆建伟,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被申请人赵敬,女,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开原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谢正伟所有的位于开原市圣方丽园小区xx号楼xxx号楼房一套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赵敬所有的位于开原市圣方丽园小区xx号楼xx号车库及位于开原市金方园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号楼房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谢正伟所有的位于开原市圣方丽园小区xx号楼xxx号楼房一套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赵敬所有的位于开原市圣方丽园小区xx号楼26号车库及位于开原市金方园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号楼房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张彦歆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大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