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执8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姚白云与吴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白云,吴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8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白云,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吴小龙,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执行姚白云与吴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3日向吴小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小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吴小龙所有的位于铜陵市中南建材大市场2栋416室、415室房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钱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