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82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贾丽与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丽,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82民初1313号原告:贾丽,女,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委托代理人:郭鹏程,界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莉,女,汉族,1975年11月10日出生,安徽省界首市人。原告贾丽诉被告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建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孙莉、人民陪审员杜玲琳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丽及其委托代理人郭鹏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丽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李莉以做生意缺乏周转资金为由,于2015年起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805900元,期间被告陆续还款累计397100元,被告尚欠原告借款408800元。经原告催要未果后,原告于2016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380000元(被告写有欠条的借款),庭审时,原、被告均认可“贾丽汇入李莉账户的资金均为借款,李莉汇入贾丽账户的资金均为还款”这一事实。法院审理后判决李莉偿还借款256200元。该判决仅对李莉书写欠条的借款进行了判决,对双方其他债权债务没有处理。原告认为,被告李莉目前尚欠原告152600元未能偿还,为依法维权,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2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贾丽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信息以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电子回单,证明被告李莉向原告贾丽借款,贾丽分7次借给李莉385900元;被告李莉分11次向贾丽还款123800元;被告李莉欠原告贾丽262100元。贾丽工行卡号:×××5853;李莉的工行卡号:尾号为2124、2833;3、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民初539号卷宗材料、庭审记录,证明:①原、被告当庭确认,从贾丽账户汇入李莉账户的资金均为借款,从李莉账户汇入贾丽账户的资金均为还款(卷P113);②(2016)皖1282民初539号判决书载明被告李莉需偿还原告贾丽256200元;③张某证言中陈述其不认识李莉,张某2次汇款90000元给李莉都是贾丽让其汇的,李莉的卡号也是贾丽提供的,汇给李莉的90000元,贾丽已经归还张某(卷P112);④贾丽和李莉QQ聊天记录:证明李莉承认尚欠贾丽四十余万元。4、原、被告的农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借记卡资料查询单,证明:①2015年10月16日,原告通过农行卡汇款借给被告李莉40000元、2015年10月18日,原告通过农行卡汇款借给被告李莉90000元;②2015年11月10日,原告通过农行卡汇款借给被告李莉200000元;③原告贾丽农行卡号:×××1979被告李莉农行卡号:×××2470;④2015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因原告账户余额不足,从证人张某处转借,张某从其农行卡中汇入被告账户30000元,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将该笔款项通过农行卡还给张某;⑤2015年11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因原告账户余款不足,从证人张某处转借,张某从其农行卡中汇入被告账户60000元,贾丽于2015年11月26日将该笔款项通过农行卡还给张某;⑥被告李莉于2015年10月9日11月19日分7笔还款给贾丽273300元,被告尚欠原告贾丽146700元。被告合计欠款152600元(146700元+5900元)5、证人张某出庭作证证言,证明因被告李莉向原告借款,张某应原告要求,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款给被告共计90000元,事后原告已将90000元偿还给张某;经审理查明:原告贾丽与被告李莉系朋友关系,李莉以经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贾丽借款。其中,贾丽通过工商银行转账及农业银行银行卡现金存款方式共借给李莉385900元,经双方陆续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四份共计380000元,此部分借款中未予偿还部分已在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民初539号判决中获得支持。除此之外,双方尚有部分借款被告未向原告出具借据,包括:原告贾丽通过农业银行于2015年10月16日、2015年10月18日、2015年11月10日向被告李莉农业银行账户转入借款共计330000元,通过案外人张某向被告李莉农业银行账户转入借款共计90000元,合计420000元。借款后,被告李莉通过农业银行转账陆续偿还原告贾丽借款273300元,余款146700元未能偿还,故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莉分多次向原告贾丽借款420000元虽未出具借据,但根据李莉在界首市人民法院(2016)皖1282民初539号案件庭审中的自认,以及原告提供的工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电子回单,原、被告的农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借记卡资料查询单,以及证人张某出庭作证证言在卷佐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李莉已经偿还借款的数额问题,因原告自认被告李莉已经偿还本诉借款273300元,李莉自2015年10月16日至2015年11月19日的农业银行还款数额未超出原告自认的还款数额,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李莉尚需偿还原告借款146700元。被告李莉经本院传票传唤并送达当事人到庭通知书予以释明拒绝到庭的不利后果,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丽借款146700元;二、驳回原告贾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2元,由被告李莉承担3218元,原告贾丽承担1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建军代理审判员  孙 莉人民陪审员  杜玲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侯琛琛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