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1128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建新与被执行人新田县宝锭钢业金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新,新田县宝锭钢业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1128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新。被执行人新田县宝锭钢业金属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建新与被执行人新田县宝锭钢业金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又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华超审判员 乐荣明审判员 黄正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泽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