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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危玉堂、王萍、王顺平、邵翠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危玉堂,王萍,王顺平,邵翠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47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负责人刘恒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勇,该行资产保全部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危玉堂,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王萍,女,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王顺平,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告:邵翠香,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与被告危玉堂、王萍、王顺平、邵翠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522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桃市支行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