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2民初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占海诉被告中铁十四局川大公路十三标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海,中铁十四局川大公路十三标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2民初1476号原告马占海,男,保安族,生于1960年4月17日,农民,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被告中铁十四局川大公路十三标项目部。法人代表:赵伟,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马占海诉被告中铁十四局川大公路十三标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占海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由原告马占海承担。审判长 石玉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