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执第1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姜素珍与李保朋、济宁浩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素珍,李保朋,济宁浩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第1333号申请执行人:姜素珍,女,197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被执行人:李保朋,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忠鑫路东区。被执行人:济宁浩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经济开发区光明路北段。申请人姜素珍与被执行人李保朋、济宁浩瀚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春生审 判 员 吴雯雯代理审判员 郭俊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海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