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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勇与林恩慈、高超管辖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林恩慈,高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2771号原告:张勇,男,1969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斌、林云芳,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恩慈,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高超,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张勇与被告林恩慈、高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张勇诉称,2013年8月7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林恩慈、高超向原告借款80万元,2013年8月8日,原告将70万元借款汇入二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剩余10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给二被告。二被告收到原告的借款后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确认收到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70万元与以现金交付的10万元借款。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80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林恩慈、高超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依据张勇在本案中提供的其(乙方)与林恩慈、高超(甲方)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或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本案借款所涉及的转账在厦门银行福州分行(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办理的,故本案应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林品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林 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