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执1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与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沈志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沈志权,张菊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22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森海建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068905-7,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新建街7号。法定代表人:孙国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669080-9,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化纤纺织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沈志权,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志权,男,1972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张菊芳,女,1973年10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苏州市吴江区。申请执行人森海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飘逸纺织公司、沈志权、张菊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5)大西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江苏飘逸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生产车间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巍峰审判员 孙寿如审判员 冯玉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