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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133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俞爱素与孙利明、冯江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爱素,孙利明,冯江涛,陈岳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33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俞爱素,女,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孙利明,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冯江涛,女,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陈岳云,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485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孙利明、冯江涛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新世纪广场B座901室,建筑面积334.65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6年9月13日,竞买人郭明珠以2300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孙利明、冯江涛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新世纪广场B座901室,建筑面积334.65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苏信房地估字[2016]杭第0403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郭明珠(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郭明珠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郭明珠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