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朱来娣与梅烈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来娣,梅烈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772号原告:朱来娣,女,1962年5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梅烈昇,男,1968年7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朱来娣与被告梅烈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朱来娣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来娣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朱来娣负担。审判员 卫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