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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朱来娣与梅烈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来娣,梅烈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3772号原告:朱来娣,女,1962年5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梅烈昇,男,1968年7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朱来娣与被告梅烈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朱来娣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来娣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朱来娣负担。审判员  卫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