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3执14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腾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杨成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腾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成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1475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腾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保成,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成才,男,28岁,汉族,现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巴彦淖尔市腾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杨成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腾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成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成才在银行的存款79900元。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杨成才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艺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