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0102民初5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冬霞、刘年霞诉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刘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冬霞,刘年霞,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刘耀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湘01**民初5103号原告:刘冬霞,女,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原告:刘年霞,女,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住所地长沙市车站北路236号。法定代表人:刘少峰,所长。被告:刘耀,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原告刘冬霞、刘年霞与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刘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刘冬霞、刘年霞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刘耀的起诉。本院认为,刘冬霞、刘年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冬霞、刘年霞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芙蓉区分局征地拆迁事务所、刘耀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冬霞、刘年霞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