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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执字第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王树东与河北旭腾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东,河北旭腾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145号之一申请人王树东。被申请人河北旭腾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法定代表人李红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树东与河北旭腾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查封了河北旭腾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现因申请人王树东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旭腾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机器设备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振寅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翟新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