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执字第1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王树东与河北旭腾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东,河北旭腾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145号之一申请人王树东。被申请人河北旭腾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法定代表人李红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树东与河北旭腾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查封了河北旭腾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现因申请人王树东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旭腾橡胶机带制造有限公司机器设备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振寅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翟新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