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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德平与被执行人山东明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白水县鸿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平,山东明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白水县鸿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193号申请人王德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山东明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白水县鸿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王德平与被执行人山东明兴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白水县鸿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52778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用等。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立即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明兴矿业集团58万元,清付了全部执行案款及利息(申请人已领取),并承担了本案的受理费、执行费用等,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魏建民人民陪审员  张贵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亚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