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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2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崔要辉与郑州世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要辉,郑州世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巩民初字第2824号原告:崔要辉,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聪,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世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华路老年活动中心(海盛商贸城隔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181000011750。法定代表人:韩海江。原告崔要辉与被告郑州世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博置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要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世博置业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崔要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崔要辉各项损失1万元。诉讼过程中,崔要辉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55553.4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1日3时许,崔要辉驾驶摩托车沿巩义市安泰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世博一品城处时,撞到世博置业堆放在路上的沙堆,致崔要辉受伤,摩托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巩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巩义交警队)认定,崔要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世博置业公司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崔要辉的损失为:医疗费8730.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22597.64元、护理费7516.11元、残疾赔偿金5115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2027.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车损665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200元。世博置业公司缺席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质证及认证情况,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5月21日3时许,崔要辉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巩义市安泰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世博一品城处时,撞在路上的沙堆,致崔要辉受伤,摩托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巩义交警队认定,此事故系因崔要辉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未安全驾驶;世博置业公司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而造成的。崔要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世博置业公司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崔要辉被送往巩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5年5月28日,计7天,花去医疗费8610.85元。崔要辉的伤情被诊断为:1、右锁骨骨折并右肩锁关节半脱位;2、多发软组织伤。崔要辉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10元(30×7)。崔要辉的营养费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计算90日为1800元(20×90)。崔要辉的护理费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及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工资标准28472元/年计算60日为4680.33元(28472÷365×60)。本院依崔要辉的申请依法委托郑州衡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情进行鉴定。2016年4月12日,该所出具鉴定结论:崔要辉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崔要辉支付鉴定费用700元、检查费120元。崔要辉的医疗费共计8730.85元(此款包括鉴定时的检查费用)。崔要辉系城镇居民。崔要辉的误工费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及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5576元/年计算120天为8408.55元(25576÷365×120)。崔要辉的残疾赔偿金按照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5576元/年计算为51152元(25576×20×10%)。崔要辉兄弟2人,其父亲崔学智,1952年6月22日出生,生活费按照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17154元/年计算为14580.90元(17154×17×10%÷2)。崔要辉的母亲王迎春,1951年1月15日出生,生活费按照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17154元/年计算为12865.50元(17154×15×10%÷2)。崔要辉有一未成年子女崔艺涵,2014年10月1日出生,生活费按照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17154元/年计算为14580.90元(17154×17×10%÷2)。崔要辉应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42027.30元(14580.90+12865.50+14580.90)。崔要辉的残疾赔偿金共计93179.30元(51152+42027.30)。崔要辉提供交通费票据要求被告赔偿200元,经审查合理部分为100元。受巩义交警队委托,2015年6月4日,郑州宏信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崔要辉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进行估价鉴定,结论为该车车损为665元。崔要辉以上的损失共计118474.03元。本院认为,此事故系因崔要辉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未安全驾驶;世博置业公司未经许可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而造成的。崔要辉应负事故70%的责任,世博置业公司应负事故30%的责任。崔要辉的损失为118474.03元,世博置业公司应赔偿30%,即35542.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世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崔要辉各项损失35542.21元;二、驳回原告崔要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9元,公告费820元,共计2009元,由崔要辉负担500元,由郑州世博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0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审 判 长  王景峰人民陪审员  于俊玲人民陪审员  杨芬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邵孝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