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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刘文俊盗窃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俊,刘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6刑初32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俊,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于山西省娄烦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2009年9月25日因贩卖毒品被太原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11月13日因吸毒被古交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古交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8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18日被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6)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俊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盗窃罪1、2014年9月20日14时许,在太原市迎泽区后铁匠巷古玩市场一层12号店内,被告人刘文俊伙同“二小”(现在逃)趁被害人张某不在店内之际,窃取被害人张某放在店内的1990版100元面值人民币30张(每张价值105元),“袁大头”约50枚(每枚价值600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2、2014年9月24日12时许,在太原市迎泽区古玩城地下室006号店内,被告人刘文俊伙同“二小”,趁被害人范某不在店内之际,窃取被害人范某放置于店内的人民币70000余元。破案后,赃物未追回。3、2015年11月7日14时许,在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晋商银行对面的620公交站牌处,被告人刘文俊趁被害人刘某不备之际,窃取被害人刘某放置于上衣口袋的白色红米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759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抢劫罪2014年11月20日12时30分许,在太原市迎泽区南宫文化楼105号恒宏邮币舍,被告人刘文俊趁被害人蔡某1离开店内之际,进入被害人店内实施盗窃,被被害人蔡某1发现,被告人遂逃跑,被害人蔡某1追至太原市迎泽大街南宫对面人行横道时,被告人刘文俊掏出随身携带的改锥恐吓威胁被害人蔡某1,将6枚“袁大头”银某扔给被害人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追回。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文俊盗窃他人,数额巨大;在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应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文俊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刘文俊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文俊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认罪,对抢劫罪不认罪,并提出如下自行辩护意见:1、对盗窃赃物数额不认可,在第一起盗窃案件中其盗窃的“袁大头”银某十几块,在第二起盗窃案件中,其盗窃的铜钱为二枚,旧纸币是五、六张。2、对起诉书指控的抢劫案件事实不认可,作案时其没有用改锥吓唬被害人。经审理查明:1、盗窃事实2014年9月20日14时许,在太原市迎泽区后铁匠巷古玩市场一层12号店内,被告人刘文俊伙同“小二”(现在逃)趁被害人张某不在店内之际,窃取被害人张某放在店内的1990版100元面值人民币27张,银某若干。破案后,赃物未追回。2014年9月24日12时许,在太原市迎泽区古玩城地下室006号店内,被告人刘文俊伙同“小二”,趁被害人范某不在店内之际,窃取被害人范某放置于店内铜钱、银币、旧纸币若干。破案后,赃物未追回。2015年11月7日14时许,在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晋商银行对面的620公交站牌处,被告人刘文俊趁被害人刘某不备之际,窃取被害人刘某放置于上衣口袋的白色红米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759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抢劫案件事实2014年11月20日12时30分许,在太原市迎泽区南宫文化楼105号恒宏邮币舍,被告人刘文俊趁被害人蔡某1离开店内之际,进入被害人店内盗窃银某12枚,被被害人蔡某1发现,被告人遂逃跑,被害人蔡某1追至太原市迎泽大街南宫对面人行横道时,被告人刘文俊掏出随身携带的改锥恐吓威胁被害人蔡某1,将6枚“袁大头”银某扔给被害人后逃离现场。破案后,剩余赃物未追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1月7日下午14时许,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郝庄派出所民警在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晋商银行对面602公交站牌处将盗窃他人手机的被告人刘文俊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刘文俊身上搜出被盗的白色红米手机一部。2、被告人刘文俊供述,证实:2014年夏天,被告人刘文俊与小二在太原市迎泽区大铁匠巷山西古玩城发现一家店内摆放着银某,趁店内没人,由小二放风,由被告人刘文俊进入店内盗窃“袁大头”银某,蓝色百元面值的人民币27张。盗窃所得赃物换取土制海洛因之后,被告人刘文俊与小二一起吸食。2014年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刘文俊在太原市迎泽区南宫附近一家临街门面店,双手用力拉开店门上的锁链,发现店内出售烟酒和古董。被告人盗窃了该店的几个铜钱和银某放在其裤兜内,在其继续翻找其它物品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被告人遂逃跑,跑至迎泽大街北面的人行横道上时,为了不让被害人等人追上,其把盗窃的铜钱和银某扔到路上。被告人被被害人追上后,其拿出偷东西用的夹子向被害人比划,吓唬被害人。之后被告人开上路边停着的一辆出租车逃走,车开出100米左右之后弃车而逃。2014年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和小二在太原市迎泽区南宫古玩城地下室的一家店内,由二小放风,由被告人刘文俊把店门上的锁打开,进入店内盗窃了柜台内的三、四个铜钱和五、六张蓝色、红色的粮票。盗窃的铜钱和粮票用来换毒品吸毒了。2015年1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刘文俊在朝阳街晋商银行门口发现一名穿黑衣服的女孩上衣右边口袋装着一部手机,被告人凑到跟前,趁女孩不注意将其口袋内的手机盗走,之后便被警察抓获。3、被害人张某陈述,证实:2014年9月20日15时30分许,被害人张某离开其位于太原市大铁匠巷山西古玩城一层12号的店铺,出去办事,闭上店门但是没锁,大约16点返回店内。被害人返回店内之后发现店内30张左右90版面值100元的人民币(市值每张105元)、50枚左右“袁大头”银某(市值每枚600元)被盗。4、被害人范某陈述,证实:2014年9月24日中午12时许,被害人范某离开南宫古玩城地下室006号的古玩店铺,13时10分后来发现门上的挂锁被撬开,店内财物被盗。被盗的铜钱有咸丰通宝当50两枚(每枚2000元),咸丰通宝当百两枚(每枚2000元),缘聚三晋纪念币;银币有状元及第、银花钱、一品当朝各一枚(每枚2000元);纸币有山西省银行发行中华民国九十年版太原壹元五张(每张1000元),山西省银行发行中华民国九十年版太原壹角、贰角、伍角各三张(每张500元),山西省银行发行中华民国三十年版太原壹元四张(每张500元),地方发行中华民国二十五年版太原伍角三张(每张700元),山西省银行发行中华民国版太原伍元四张(每张2000元),山西省银行发行中华民国版太原拾元三张(每张2000元),地方银行发行中华民国版大同贰元一张(1000元),地方银行发行中华民国版太原红壹元五张(每张800元),山西省银行发行中华民国版太原伍角一张(200元),山西省银行发行中华民国版太原黑色拾元四张(每张4000元),地方银行发行中华民国版太原伍角两张(每张2000元),山西省银行发行中华民国版太原贰元一张(2500元),第四版人民币壹佰元五张(每张200元),第三版人民币贰元二张(每张1200元),五张左右民国纸币(每张500元),以上物品价值共计77000元。5、被害人蔡某1陈述,证实:2014年11月20日12时30分左右,被害人蔡某1的母亲离开位于太原市迎泽区南宫文化楼105号的恒宏邮币社。13点20分左右,对面瓷器店的老板娘来到南宫综合楼105号告诉被害人其位于南宫文化楼105号的店被盗。被害人与其母亲遂前往南宫文化楼105号,发现店门上的锁被撬开,被告人刘文俊正在收银台的抽屉里翻找东西。被害人与其母亲把被告人刘文俊控制住并报警。被告人趁被害人不注意沿着南宫南街向东逃跑。被害人与其妻子、隔壁店的魏晓峰、闫志伟一起追被告人,追至迎泽大街北侧时,被告人拿出一把改锥向被害人等挥舞,又跑了100米之后,被告人掏出一把银某扔在地上,继续逃跑。被害人将被告人追至南海街口,被告人用改锥向被害人挥舞,被害人无法靠近。被告人坐到停在路边的一辆出租车的副驾驶位,让司机开车,司机不开,被告人就从副驾驶位移到驾驶座,将出租车打着火,司机试图从驾驶座的窗户伸手把车钥匙拔下来,被告人用改锥向司机挥舞,司机没敢拔钥匙,被告人就驾驶出租车从迎泽大街往西逃跑。被告人扔到地上捡回来的银某有六块,店内被盗的还有六块普通“袁大头”银某。6、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2015年11月7日14点多,被害人在朝阳街晋商银行门口公交站牌下等车,在准备上车时被民警叫住并告知其手机被盗。这时被害人发现放在其上衣右边口袋的手机不见了,民警从嫌疑人身上搜出了被害人的白色红米手机。7、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蔡某1辨认,被告人刘文俊就是盗窃其古玩店财物被发现后威胁被害人并驾驶出租车逃走的人。8、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文俊盗窃被害人刘某的白色红米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9、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柳巷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刘文俊供述的同案犯“二小”正在进一步查找过程中。10、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表、前科劣迹材料、释放证明,证实:2009年9月25日因贩卖毒品被太原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11月13日因吸毒被古交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3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古交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8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11、在逃人员登记表/撤销表、被告人户籍证明。12、价格鉴定结论申请书、价格鉴定申请明细表、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证实:本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申请鉴定机构对涉案银币、旧纸币、铜钱进行鉴定,因价格鉴定标的灭失,委托方不能确定其在价格鉴定基准日的状况,不符合价格鉴定受理条件,故不予受理。13、价格鉴证结论意见书,证实:经鉴定,涉案白色红米手机价值759元。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2014年9月20日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大铁匠巷古玩市场一层12号盗窃案现场照片、(迎)公(刑)鉴(痕)字[2015]001号鉴定书,证实:2014年9月20日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大铁匠巷古玩市场一层12号盗窃案,现场被翻动的玻璃柜门上提取的指纹系被告人刘文俊左手中指所留。15、证人翟某1证言,证实:2014年9月20日下午证人翟某2在大铁匠巷古玩市场自己的古董店做生意时听说被害人张某的店被盗。翟某2之前见过张某店内的蓝色百元面值人民币和银某,都是真的。百元面值人民币市值是110元左右,银某价格600元左右。16、证人王某证言,证实:王某在山西古玩城经营一家古董店,位于被害人张某的古董店的隔壁。2014年9月20日张某店内被盗的蓝色百元面值人民币和袁大头银某,王某之前都见过,都是真的,一张百元面值人民币市值110元左右,一枚银某市价600元左右。17、证人董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0日13时许,董某驾驶晋A×××××出租车停放在迎泽大街南宫对面路北侧路边清洗车辆时,一名男子跑到该车旁边拉开副驾驶门坐进去,并让董某开车。这时董某看到三名男子从东面朝车的方向跑来,并喊抓小偷。该男子坐在车上企图发动车,董某想从驾驶室一面拔钥匙,该男子拿着一把改锥朝董某挥舞,董某不敢拔钥匙。该男子发动着车,从副驾驶位置爬到驾驶位置,将车开走。董某遂报警,14:30分左右民警电话告知董某在桃园南路西三巷找到该出租车。18、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柳巷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张某店内被盗的银某是从不同人手中购买,店内没有相关凭证证明被盗物品数量,暂无法将被盗物品数量予以查清;在补侦过程中,经民警拨打范某所留电话,该电话为他人持有,到其所留地址查找,未找到范某,故暂时无法对范某店内被盗财物进行核实;由于被告人刘文俊无法如实供述收购赃物的“小二”以及静乐县汽车站对面的收购古玩的人的详细信息、电话、住址,对上述二人正在进一步核实中。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潜入他人店铺内秘密窃取财物,并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被告人的行为已侵犯公民的财产权,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文俊在盗窃他人财物之后,为抗拒抓捕,持改锥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其行为侵犯他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与抢劫罪成立。被告人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为吸毒而盗窃,酌情从重处罚;在实施转化型抢劫行为过程中,以所带器具对被害人进行威胁而未实际实施暴力,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文俊在宣判之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盗窃案件中涉案财物的价值问题,被告人供述的财物数额与二被害人陈述不一致,经补侦,未能提供如记账凭证、收购货品的记录等证据证实涉案财物的数量,且案卷没有其它证据印证被盗物品的数量,故被盗财物的数量无法核实;关于被盗财物的具体价值,证人翟某1、王某陈述其见过被盗之前被害人张某店内的旧纸币与银某及其市面价值,但该证言无法证明被盗财物具体数量及具体价值,且鉴定机构出具书面材料说明上述赃物因鉴定标的物灭失而无法鉴定其价值,故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案件中,被盗财物的价值无法确定。被告人辩称对于起诉书指控的抢劫案件事实,被告人没有用改锥威胁被害人。经查,结合被害人蔡某2陈述、证人董某证言,证实在作案当时被告人刘文俊手里持有改锥,且用改锥威胁被害人,故对于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文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3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1990版100元面值人民币二十七张及银元发还被害人张建岗;继续追缴银元、铜钱、旧纸币发还被害人范耀杰;继续追缴银元六枚发还被害人蔡文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柴 喆人民陪审员  闫晓明人民陪审员  高红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隋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