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第6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张绍影与李钟坤、施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影,李钟坤,施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民初第61361号原告张绍影,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中国石化天津分公司炼油部职工,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钟坤,男,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大港油田第三采油厂第一作业区职工,原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现居住址不详。被告施建新,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大港油田第三采油厂第一作业区职工,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张绍影与被告李钟坤、被告施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李钟坤查找不到,依法公告送达。现公告期已届满,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绍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钟坤、被告施建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绍影诉称,2015年9月被告李钟坤因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施建新进行了担保。约定借款期限两个月(2015年9月7日至11月7日),到期后,被告李钟坤未能偿还借款。原告找二告催要,因被告施建新进行了担保,故其同意先偿还50000元,但未能给付。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拖欠的借款100000元。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被告李钟坤出具的借款协议(被告施建新进行担保)和收款收条等证据。被告李钟坤未提出答辩意见。被告施建新辩称,被告李钟坤借款属实,被告施建新和被告李钟坤是同事,就为其借款进行了担保。后来,原告催要借款,找不到被告李钟坤,被告施建新曾表示可以先还借款50000元,但因经济困难,未能兑现。现被告施建新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李钟坤给原告出具借款协议,写明:因资金周转困难,从原告处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9月7日至2015年11月7日等,被告施建新在借款协议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字。借款协议未约定借款的利息。同日,被告李钟坤出具收条,写明收到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李钟坤未能偿还借款,原告经向被告催要,被告施建新对借款进行了担保,表示先给付50000元,并在借款协议(含收条)复印件上写明,时间2016年2月5日。被告施建新未能兑现,原告找不到被告李钟坤,遂以诉称理由起诉。上述事实,由原告当庭陈述,法庭向被告施建新的询问以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钟坤、被告施建新的借款协议,被告施建新对借款进行担保,是原告和二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已实际履行,应合法有效。被告李钟坤给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条,表明已收到了原告给付的借款,加之被告施建新担保人并对此予以承认,故原告已向被告李钟坤交付了借款。被告李钟坤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未能偿还,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施建新对借款进行了担保,未约定担保的方式,依法应视为连带保证担保,被告施建新应对被告李钟坤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现原告向二被告主张权利,要求二被告给付拖欠的借款100000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钟坤应偿还借款100000元,被告施建新应对此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施建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李钟坤进行追偿。被告李钟坤经本院传票(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钟坤给付原告张绍影拖欠的借款1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施建新对被告李钟坤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如被告李钟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李钟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 兵代理审判员 李 辰人民陪审员 刘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于康康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人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