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02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张宗凯张某某、王胜军王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凯张某某,王胜军王某某,张鑫慧张某某,于德江于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02刑初144号公诉机关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宗凯张某某,绰号小辽子,男,1992年2月10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河北省辛集市,居住地:辛集市。2015年12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被告人王胜军王某某,绰号虎子,男,1982年5月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沧县,居住地:沧县。2015年11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被告人张鑫慧张某某2,女,1994年12月5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居住地:沧州市运河区。2015年11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16年1月22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辩护人刘兰林、马迪,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于德江于某某,男,1987年7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沧县,居住地:沧县。2015年11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华区院公诉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宗凯张某某、王胜军王某某、张鑫慧张某某2、于德江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宝利、张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宗凯张某某、王胜军王某某、于德江于某某,被告人张鑫慧张某某2及其辩护人刘兰林、马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张宗凯张某某的犯罪事实2015年9月份前后的一天,被告人张宗凯张某某帮助“小雪”以2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胜军王某某15克冰毒。大概过了半个月之后,被告人张宗凯张某某帮助“小雪”以18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胜军王某某30克冰毒。2015年10月下旬的时候,被告人张宗凯张某某帮助“小雪”以18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胜军王某某50克冰毒。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张宗凯张某某帮助“小雪”以17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胜军王某某98.96克冰毒。二、被告人王胜军王某某的犯罪事实2015年2、3月份的时候,被告人王胜军王某某经一名叫“小三”的男子介绍,在山东省临沂市以22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30克冰毒,后其以200元至400元每克不等的价格将10克左右冰毒在沧州市新华区百合世嘉小区19-1-801室分多次卖给被告人于德江于某某进行吸食,剩余20克左右冰毒用于吸食。2015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胜军王某某通过一名叫“大象”的男子介绍,在河北省辛集市“小辽子”(张宗凯张某某)处花2400元购买15克冰毒,后其在沧州市新华区百合世嘉小区19-1-801室与于德江于某某、赵建勇赵某某分多次吸食。在将这15克冰毒吸食完之后,被告人王胜军王某某在河北省辛集市从“小辽子”处以每克180元的价格购买了30克冰毒,后其以300元每克的价格在沧州市盐百商厦附近日租房卖给赵建勇赵某某12克左右,以330元每克的价格在沧州市新华区百合世嘉小区西侧梦都快捷酒店、沧州市运河区康居园卖给“童放”3、4克,剩余14克左右冰毒用于吸食。2015年10月中旬,被告人王胜军王某某在河北省辛集市从“小辽子”处以每克180元的价格购买了50克冰毒,后其以30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丁某15克左右、以30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王某(行政处罚)16克左右、以330元的每克的价格卖给“童放”4、5克冰毒,剩余冰毒用于吸食。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胜军王某某在河北省辛集市“小辽子”手中花15000元购买了98.96克冰毒,待其返回沧州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包冰毒净重98.9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三、被告人张鑫慧张某某2的犯罪事实2015年10月下旬,被告人张鑫慧张某某2在沧州市新华区百合世嘉小区西门帮助被告人王胜军王某某以30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丁某1克冰毒。2015年11月初,被告人张鑫慧张某某2在沧州市新华区百合世嘉小区西门帮助被告人王胜军王某某以30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丁某1克冰毒。2015年10月份的时候,被告人张鑫慧张某某2在沧州市新华区百合世嘉小区北门帮助被告人王胜军王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3克冰毒。四、被告人于德江于某某的犯罪事实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于德江于某某帮助王胜军王某某在沧州市新华区百合世嘉小区北门超市附近卖给王某2、3克冰毒;间隔一段时间之后,被告人于德江于某某又帮助王胜军王某某在沧州市新华区百合世嘉小区北门附近卖给王某2、3克冰毒。公诉机关当庭提供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吸毒工具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以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宗凯张某某、王胜军王某某、张鑫慧张某某2、于德江于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张宗凯张某某、王胜军王某某、张鑫慧张某某2、于德江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宗凯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王胜军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张鑫慧张某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鑫慧张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于德江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张宗凯张某某的犯罪事实2015年9月份前后的一天,被告人张宗凯张某某帮助“小雪”以24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胜军王某某15克冰毒。大概过了半个月之后,被告人张宗凯张某某帮助“小雪”以18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胜军王某某30克冰毒。2015年10月下旬的时候,被告人张宗凯张某某帮助“小雪”以18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胜军王某某50克冰毒。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张宗凯张某某帮助“小雪”以17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胜军王某某98.96克冰毒。二、被告人王胜军王某某的犯罪事实2015年2、3月份的时候,被告人王胜军王某某经一名叫“小三”的男子介绍,在山东省临沂市以22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30克冰毒,后其以200元至400元每克不等的价格将10克左右冰毒在沧州市新华区百合世嘉小区19-1-801室分多次卖给被告人于德江于某某进行吸食,剩余20克左右冰毒用于吸食。2015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胜军王某某通过一名叫“大象”的男子介绍,在河北省辛集市“小辽子”(张宗凯张某某)处花2400元购买15克冰毒,后其在沧州市新华区百合世嘉小区19-1-801室与于德江于某某、赵建勇赵某某分多次吸食。在将这15克冰毒吸食完之后,被告人王胜军王某某在河北省辛集市从“小辽子”处以每克180元的价格购买了30克冰毒,后其以300元每克的价格在沧州市盐百商厦附近日租房卖给赵建勇赵某某12克左右,以330元每克的价格在沧州市新华区百合世嘉小区西侧梦都快捷酒店、沧州市运河区康居园卖给“童放”3、4克,剩余14克左右冰毒用于吸食。2015年10月中旬,被告人王胜军王某某在河北省辛集市从“小辽子”处以每克180元的价格购买了50克冰毒,后其以30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丁某15克左右、以30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王某(行政处罚)16克左右、以330元的每克的价格卖给“童放”4、5克冰毒,剩余冰毒用于吸食。2015年11月25日,被告人王胜军王某某在河北省辛集市“小辽子”手中花15000元购买了98.96克冰毒,待其返回沧州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沧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包冰毒净重98.96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三、被告人张鑫慧张某某2的犯罪事实2015年10月下旬,被告人张鑫慧张某某2在沧州市新华区百合世嘉小区西门帮助被告人王胜军王某某以30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丁某1克冰毒。2015年11月初,被告人张鑫慧张某某2在沧州市新华区百合世嘉小区西门帮助被告人王胜军王某某以30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丁某1克冰毒。2015年10月份的时候,被告人张鑫慧张某某2在沧州市新华区百合世嘉小区北门帮助被告人王胜军王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3克冰毒。四、被告人于德江于某某的犯罪事实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于德江于某某帮助王胜军王某某在沧州市新华区百合世嘉小区北门超市附近卖给王某2、3克冰毒;间隔一段时间之后,被告人于德江于某某又帮助王胜军王某某在沧州市新华区百合世嘉小区北门附近卖给王某2、3克冰毒。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宗凯张某某的供述,证实他吸毒并且也贩卖毒品,帮助“小雪”向沧州的王胜军王某某卖过四次冰毒。第一次是2015年9月份前后的一天,以2400元的价格卖给王胜军王某某15克冰毒。第二次是半个月之后,以18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王胜军王某某30克冰毒共4800元钱。第三次是2015年10月下旬,以18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王胜军王某某50克冰毒共9000元钱。第四次是2015年11月25日,卖给王胜军王某某100克冰毒,共计15000元钱。他之所以帮助“小雪”卖冰毒,就是为了自己弄点免费的冰毒吸食或者弄点钱花。2、被告人王胜军王某某的供述,证实他吸毒并且也贩卖毒品,属于以贩养吸。2015年2、3月份的时候,经一名叫“小三”的男子介绍,在山东省临沂市以22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30克冰毒,后来陆续以200元至400元每克不等的价格将10克左右冰毒在沧州市新华区百合世嘉小区19-1-801室分多次卖给被告人于德江于某某进行吸食,剩余20克左右冰毒他自己用于吸食。2015年9、10月份,他通过一名叫“大象”的男子介绍,在河北省辛集市“小辽子”(张宗凯张某某)处花2400元购买15克冰毒,然后与于德江于某某、赵建勇赵某某分多次吸食。在将这15克冰毒吸食完之后,他又从“小辽子”处以每克180元的价格购买了30克冰毒,再以300元每克的价格卖给赵建勇赵某某12克左右,以330元每克的价格在沧州市新华区百合世嘉小区西侧梦都快捷酒店、沧州市运河区康居园卖给“童放”3、4克,剩余14克左右冰毒用于自己吸食。2015年10月中旬,他从“小辽子”处以每克180元的价格购买了50克冰毒,后其以300元每克的价格分多次卖给丁某15克左右、以300元每克的价格分多次卖给王军(王某)16克左右、以330元的每克的价格卖给“童放”4、5克冰毒,剩余冰毒用于他跟于德江于某某、曹树全、张鑫慧张某某2一起吸食了。其中卖给王军的毒品,有两次是于德江于某某送下楼卖给王军(王某)的,大约4、5克左右。2015年11月24日前后,他又从“小辽子”手中花15000元购买了100克冰毒,待其返回沧州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张鑫慧张某某2跟他在一起时,有时候也帮忙下楼卖过几次毒品,具体次数记不清楚了。3、被告人张鑫慧张某某2的供述,证实她有吸毒经历,并且帮助男朋友王胜军王某某贩卖过冰毒。从2015年9月份开始,她陆续帮助王胜军王某某往百合世嘉楼下给别人送过冰毒,其中卖给丁某两次,卖给王某一次,其它记不清了,具体克数也不清楚,后来王胜军王某某怕她参与太深就不让她在继续贩卖毒品。见到过“于哥”帮助王胜军王某某贩卖过两次毒品,卖给谁就不知道了。4、被告人于德江于某某的供述,证实他认识王胜军王某某,2015年2、3月份左右,从王胜军王某某处以30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过大约10克左右的冰毒,并帮助王胜军王某某贩卖过两次冰毒,都是由王胜军王某某联系好,他下楼再直接给王某的,每次都是卖给王某2、3克冰毒,两次卖了大约5克左右。张鑫慧张某某2也帮助王胜军王某某卖过毒品,但多少次他就不清楚了。5、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他有吸毒经历,通过赵建勇赵某某认识了沧州市的“虎子”。从2015年10月下旬开始从“虎子”处开始购买冰毒,并向外贩卖。每次都是以每克300元的价格购买2克左右,一共购买了大约20克左右,这些大部分被他吸食了,小一部分卖给别人了。从“虎子”处购买冰毒,其中有两三次是从“虎子”女朋友手中购买的,地点都是百合世嘉的西门附近,每次都是1克,一共有2、3克左右。6、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他有吸毒经历。从2015年10月开始在沧州市的“虎子”处购买冰毒,一般是在百合世嘉小区门口由“虎子”直接卖给他,10月份左右的一天,他从“虎子”处购买了3克左右,他给了“虎子”1500元。其中有一次,他跟“虎子”联系好后,虎子说自己没在家,让他直接去交易地点,他到后发现有个黄色头发画着浓妆的女子在等他,他交给那女子1500元钱,这次也有3克左右。2015年10月25日晚,他接到“虎子”电话,说有冰毒,他说要5克,就来到百合世嘉小区北门等他,等了大约20分钟,被公安机关抓获了。7、辨认笔录:被告人张宗凯张某某对王胜军王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张宗凯张某某对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王胜军王某某对张宗凯张某某、于德江于某某、丁某、张鑫慧张某某2、王军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王胜军王某某对犯罪地点以及毒品照片、吸毒工具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张鑫慧张某某2对王胜军王某某、丁某、于德江于某某、王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张鑫慧张某某2对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被告人于德江于某某对王军(王某)、王胜军王某某、张鑫慧张某某2的辨认笔录,被告人于德江于某某对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证人丁某对王胜军王某某、张鑫慧张某某2的辨认笔录,证人丁某对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证人王某对王胜军王某某、张鑫慧张某某2的辨认笔录,证人王某对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证人王某对于德江于某某的辨认笔录。8、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说明,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若干份,沧州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对王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笔录,被告人张宗凯张某某指认毒品的照片,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若干份,被告人张宗凯张某某、王胜军王某某、张鑫慧张某某2、XXX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鑫慧张某某2的辩护人提出的张鑫慧张某某2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张鑫慧张某某2帮助王胜军王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其并未在王胜军王某某和购毒者之间提供交易信息,其对促成毒品交易起到了次要、辅助的作用,应当对张鑫慧张某某2认定为从犯。故对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宗凯张某某、王胜军王某某、张鑫慧张某某2、于德江于某某贩卖毒品,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胜军王某某有立功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宗凯张某某、王胜军王某某、张鑫慧张某某2、于德江于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对其四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鑫慧张某某2、于德江于某某在帮助王胜军王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过程中,起到了次要、辅助作用,应当对二被告人认定为从犯,故可对被告人张鑫慧张某某2减轻处罚,对被告人于德江于某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宗凯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2030年12月1日止。)二、被告人王胜军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27年11月25日止。)三、被告人张鑫慧张某某2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1个月零28天予以扣除,即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四、被告人于德江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智人民陪审员 陈 静人民陪审员 刘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龚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