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02民初36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原告何军与被告肖虎、段旭涛、贺晓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军,肖虎,段旭涛,贺晓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3639号原告何军,男,汉族,1976年7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人,宝塔区桥儿沟镇桥儿沟村村民,现住宝塔区虎头园小区28号楼2605室。被告肖虎,男,汉族,具体情况不详。被告段旭涛,男,汉族,具体情况不详。被告贺晓存,男,汉族,年龄不详,现住宝塔区姚店镇姚店村1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与被告肖虎、段旭涛、贺晓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军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2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何军负担1610元。审判员 张 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亚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