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24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谭建凯与王良才民间借贷纠纷 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凯,王良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4民初1281号原告谭建凯。委托代理人谭建超(特别授权),(系原告兄长)。被告王良才。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谭建凯与被告王良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贺应征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良才经法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建凯诉称,被告于2014年3月18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一个月内归还,超期按2分2利息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2016年2月被告仅通过谭建奇向原告支付了48400元利息及本金31600元(共8万元),余欠本金68400元及后段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只得起诉,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8400元及后段利息;2、本案的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良才未予答辩。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当庭出示证据原件,法院核对无误,予以确认。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没有提交答辩状,没有提供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谭建凯与被告王良才系战友关系,被告以经营花炮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3月18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交付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书面约定:“一个月后归还,超期按月息2分2计算利息”。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款。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直到2015年年底前几天,被告王良才告诉原告,让原告到谭建奇(系原告之兄弟)手里先拿一部分钱,作为他的还款。原告遂在2016年2月6日(农历12月28日)晚上,从谭建奇手中拿了8万元,作为被告的还款。本院已经向谭建奇调查核实。按照双方约定,计算到还款时的利息为48400元,其余部分31600元应当计算为本金,截止到2016年2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68400元。后原告因催要未果,遂起诉。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原告诉讼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王良才所有的一台小车的产权手续。本院认为:一、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良才向原告谭建凯借款10万元是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证实,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被告应当还款。双方书面约定了一个月偿还,但到期后被告没有还清,构成违约;截止到2016年2月6日,被告仅通过谭建奇偿还原告利息48400元,本金31600元(合计8万元),尚欠本金68400元。原告因多次催要不到,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计算合法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王良才出具的借条,书面约定“一个月内归还,超期按月息2分2计算利息”,故本院支持按尚欠本金68400元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6年2月7日开始计算到实际还清之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良才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谭建凯借款本金人民币68400元及利息(利息以684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16年2月7日开始计算到实际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10元,减半收取755元,保全申请费720元,合计1475元,由被告王良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贺应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颜 驰 来源:百度搜索“”